於「334」策略,即目標公司透過一間控股公司,將控股公司股權大約分拆為33%、33%
、34%給予三位或以上投資者,避免任何一方單獨持股超過35%。主要目的是,除了免去
大股東審批時間,亦可以為整個投資與經營帶來更彈性及多方合作空間。當然,投資者依然
需要就最終受益人(UBO)向證監會透明披露。
證監會對大股東規範如下:
a.直接大股東:若果是自然人或公司直接持有持牌法團10%(或以上)股份,需要向證監會
申請及獲批。
b.間接大股東:若果透過控股公司或者多層結構,最終持有持牌法團35%(或以上)股份,
同樣需要證監會的批准。
實例:持牌法團(目標公司)由控股公司持有
a.賣方100%持有控股公司,而控股公司名下持有一間持牌法團(目標公司)。
b.分批或一次過出售,賣方將控股公司的股權以「334」比例分予三個人。第一人持33%
、第二人持34%、第三人持33%。
c.控股公司作為直接股東並沒有換名,而在控股公司層面,每個人所持的股份亦不達3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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